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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稿件来源:宁夏人大网 发布时间: 2026-02-10 字体: [][ ][ ]

  (1990年4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1998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2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按时出席,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集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或者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分团。代表分团会议推选代表分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分团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会议期间,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分团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等,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在推选出主席团常务主席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的重大问题,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大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会议举行的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会议议程的变动,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并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也可以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应当在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三十条 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决议。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时,应当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有关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专家列席,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本年度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五条 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向会议提供相关资料,并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相关报告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表决通过。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应当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各代表团讨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自治区副主席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二条 选举自治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主席团、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均应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确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自治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和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出缺进行补选和对不足的名额进行选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的提出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条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出、罢免和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通过后,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被原选举单位罢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辞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一条 代表团、代表分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相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询问,有关机关应当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如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请求,经主席团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同意,可以在会议闭幕后作出答复。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应当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团、代表。

  第五十五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在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六十三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第九章 公布

  第六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宁夏人大网、宁夏日报上刊载。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实施中的问题,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解释;大会闭会期间,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编辑:张磊 校对:吴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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